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城市运营管理风险极大,与许多国际都市相比还有诸多不足,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1、完善法律法规; 2、组建常设性的风险管理机构;3、引导多元主体参与风险管理;4、加强公民风险管理教育。以此防范风险并提高全体市民的安全意识。
近几年,上海玻璃幕墙坠落事件反复发生,不久前又有一例。除了恶劣天气、施工不佳等外因,一个主要的内因是,玻璃幕墙在上海的大规模使用已有15 至20 年,进入了高风险期。这类事件的发生,也说明我们城市风险管理上还存在许多漏洞,亟需预警、管控。
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城市运行风险也特大,因此就更需要建立一个覆盖面极广、管控功能极强的网络,让城市运行始终在其监控之下,防患未然。在学习了纽约、伦敦、东京和我国香港等大城市的风险管理后,我认为他们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重视立法和制度建设。比如,英国2004 年颁布的《民事紧急状态法》,推动公共安全管理从“注重事后应急”转向“注重事前预防”。根据该法律,伦敦制定了《风险评估指南》,并及时更新。除了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外,风险源、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后果、风险的地域分布、
预警信息等都要及时对社会公开。
其二是重视跨界控制能力。一些特大城市在多年的运行中发现,在面对风险时,必须要有统一的指挥机构。因而都建立了直属市长领导的、跨部门的综合型危机管理机构,增强跨界控制能力。比如,日本东京设有“危机管理总监”一职;英国伦敦市也设有“地方复原力论坛”。
其三是重视多元主体参与。香港地铁之所以能被称为“全世界最安全的地铁”,一个重要原因是,香港地铁引入了多个主体参与运营管理,特别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停留在“事后赔付”,而是派出“风险管理顾问”,随时调查地铁运营中的风险点,并向港铁公司提出改进建议。
其四是重视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城市运行,风险无处不在,需要专业的评估机制准确判断需要管控的风险。在英国伦敦,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不是应急处理突发事件,而是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登记,及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等。
与上述国际化城市的“先行者”相比,我们的城市风险管理还有诸多不足。为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上海已出台了一些行业公共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条例,但缺乏一部“管总”的法律。建议用好地方立法权,尽快制定一部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
2、组建常设性的风险管理机构。我市各级政府都有应急办,但主要是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职能。建议组建一个常设性的风险管理机构,赋予其“牵头抓总”的职能,承担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3、引导多元主体参与风险管理。建议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城市的风险管理,以此推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担责”的风险管理格局形成。
4、加强公民风险管理教育。政府组建了常设性的风险管理机构后,由其加强公共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本文作者系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豪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