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阅文、丰巢违反反垄断法各罚50万,股票均出现跳水

来源:胡润百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5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做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e3df8dcd100baa1b315d7b3a2c90515c9fc2eda.jpeg


今天最大的“瓜”莫过于三家互联网巨头被市监管总局点名,并各罚了50万元。该案件的基本三个原因是:阿里投资三次收购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腾讯下属企业阅文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100%股权,并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公司营业额明显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在集中实施前月,三大巨头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受此消息影响,阿里巴巴(09988.HK)、腾讯控股(00700.HK)和阅文集团(00772.HK)等三家公司股票午后出现跳水。


640.webp.jpg

640 (1).webp.jpg

640.webp (1).jpg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此次处罚的三家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其中阿里巴巴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开展投资并购的主要实体,阅文是腾讯的控股子公司,丰巢网络是顺丰的关联公司。三家企业都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交易涉及百货零售、影视制作发行、快递末端投递服务等不同行业。

 
调查显示,三起案件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有申报义务但没有依法申报,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做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和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等。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业务等。


微信图片_20201214160910.jpg


2018年8月,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阅文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新丽传媒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


微信图片_20201214161025.jpg


2020年5月,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丰巢网络和中邮智递均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分别运营“丰巢”、“速递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报标准。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阿里、丰巢、阅文回应:马上整改


12月14日,针对《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案罚款50万元一事,阿里巴巴官方回应称,接到通知,已按照要求整改。


丰巢网络方面回应称,已经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诚恳接受,积极落实。


阅文集团回应表示:收到通知并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全面做好相关的合规申报工作。

50万罚款金额不高,能否产生威慑效果?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目前我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威慑力有限。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等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也深入研究论证了违法实施集中罚款额等问题,并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进行了反映。

总局对平台企业提四点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对照《反垄断法》规定,梳理自身经营行为,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举措,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涉及协议控制架构,均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畴,在实施前应当依法申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按照《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律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反垄断培训,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自查,建立企业内部激励和奖惩措施,确保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全面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对拒绝、阻碍执法机构调查和审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